失信被执行人 |
白智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522民初904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白智峰、原聪梅归还原告贺向东2017年6月15日之前的本息29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剩余本金自2017年6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具体支付方式为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之后每月支付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