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931民初609号 |
案号 |
(2020)晋0931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强归还借款本金282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本息为止;二、驳回原告刘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被告马买负担5485元,原告刘强负担19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