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1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982民初1214号 |
案号 |
(2020)赣0982执恢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胡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货款550034.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70元,由被告胡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