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左学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2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82民初621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左学革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衡阳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6622.11元工程款,并支付鉴定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4.5元,由被告左学革负担。 判决如下:衡阳亨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城雅苑项目承包人与左学革于2016年1月18日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