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怀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3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621刑初580号 |
案号 |
(2020)皖0621执4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怀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怀光退赔被害人乙夫超人民币二万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