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M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5672号 |
案号 |
(2019)皖0102执27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凯、李伟、阜阳市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市钢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620000元,于2019年5月14日前付50000元,同年8月12日前付142500元,同年11月12日前付142500元,2020年2月12日前付142500元,余款142500元于2020年5月12日前付清,付至合肥市钢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账号341320000018000904904;二、如被告张凯、李伟、阜阳市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上述债权全部到期,原告合肥市钢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被告张凯、李伟、阜阳市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肥市钢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40000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3090元,减半收取6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45元,由被告张凯、李伟、阜阳市铭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付,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102执27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3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7154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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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华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MA2MX5KW3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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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六路12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