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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玉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31********2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1123民初106号
案号
(2020)黑1123执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白玉山、闫志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成民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14,000.00元(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18年1月19日)本息合计64000.00元。2018年1月19日之后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金结清止。二、被告张宝、刘珍珠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董成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白玉山、闫志繁、张宝、刘珍珠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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