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玉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1********2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123民初106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白玉山、闫志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成民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14,000.00元(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18年1月19日)本息合计64000.00元。2018年1月19日之后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金结清止。二、被告张宝、刘珍珠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董成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白玉山、闫志繁、张宝、刘珍珠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