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梅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2********70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2民初7776号 |
案号 |
(2020)鲁1322执2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梅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欠款本金22924.46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5557.94元;二、被告王梅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王梅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