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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德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3********6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23民初1061号
案号
(2020)豫1523执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德春欠原告杨苏借款本金 980000元及利息,另欠借款本金利息结算到2020年8月5日共计370000元。定于2020年9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12月1日之前偿清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借款本金的利息均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8月6日起计算,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任意一批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可就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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