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德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6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1061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德春欠原告杨苏借款本金 980000元及利息,另欠借款本金利息结算到2020年8月5日共计370000元。定于2020年9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12月1日之前偿清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借款本金的利息均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8月6日起计算,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任意一批借款本金及利息,则原告可就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