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庄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06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3332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26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0638540】。被告庄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向文归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6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