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向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1********4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724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1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管永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5476.78元及利息19207.12元、罚息133492.5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之后罚息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合计458176.49元;二、史海军、吕国强、石向敏、程毅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3元,由管永元、史海军、吕国强、程毅君、石向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