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舞钢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8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1执290号 |
案号 |
(2020)豫0481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广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武晓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3434.66元,共计263434.66元;2017年11月2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6%继续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王广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武晓伟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3775元,共计33775元;2017年11月2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继续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三、舞钢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3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武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8元,由武晓伟负担1元,王广坡负担57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家东审 判 员 杨兴华人 民 陪 审 员 张朝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81668890701Q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舞钢市垭口办事处庙上村1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