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舞钢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8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81民初1488号 |
案号 |
(2020)豫0481执恢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广坡、张伟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姚东辉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7万元,并自2016年6月27日起继续以借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舞钢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被告王广坡、张伟娜共同负担,被告舞钢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书民 代理审判员 黄 璜 人民陪审员 周亚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汪世通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81668890701Q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舞钢市垭口办事处庙上村1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