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498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借款2800000元、返还承兑垫付款1000000元,支付利息233417.8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0元。四、被告杭湘、钟卫、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高正平、周海风对丹阳鼎伟工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02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5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