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彭氏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357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2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彭氏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浩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4699.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4699.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8168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二、被告彭新虎对被告东莞市彭氏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157381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熟浩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20元、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40元,由被告东莞市彭氏电子有限公司、彭新虎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8120元、保全费2820元由本院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新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553656114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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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清溪镇大利银瓶路30号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