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1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02民初3151号 |
案号 |
(2020)苏0602执1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启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照然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永忠对被告南4通启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南通启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胡永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永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725199619R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通刘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