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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永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7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24民初1248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郑永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远借款本金27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按照年息6%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张洪远垫付),由被告郑永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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