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82民初1325号 |
案号 |
(2020)豫0482执4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幸军自愿分期偿还原告王延杰出借款300000元,其中,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延杰本金5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延杰本金15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延杰剩余本金100000元以及其他费用10000元(含案件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共计110000。原告王延杰当庭表示同意;二、若被告杨幸军于上述期限内未能按期还款,则被告杨幸军应对当期应履行的款额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至偿清之日止。被告杨幸军当庭表示同意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