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培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4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2701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杜培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美兰借款本金1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杜培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