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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3********1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1772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郑丙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42793.25元; 二、驳回原告郑丙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志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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