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海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MY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35070号 |
案号 |
(2019)津0116执22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中心人民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海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曹振荣、白秉山2121.43元,被告何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曹振荣、白秉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被告天津市海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何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二原告,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5KFMYXD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12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