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9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199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鹏鹏、高晓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000元及截止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103740.59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199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闫保喜、高凤林对被告贾鹏鹏、高晓玲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闫保喜、高凤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鹏鹏、高晓玲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1元,由被告贾鹏鹏、高晓玲、闫保喜、高凤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