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广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5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9021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3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忠熠借款本金950000元;二、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忠熠借款本金95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莫曾凯、王广松对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付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忠熠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莫曾凯、王广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及莫曾凯、王广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3执361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698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