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7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779号 |
案号 |
(2019)苏0925执2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登华、吴娟偿还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90000元,利息50887.01元,合计2840887.01元,并承担2790000元借款自2018年7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12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季和俊、吴萍、建湖嘉豪咖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陈登华、吴娟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登记在被告季和俊名下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建湖县县城嘉豪名宅1幢103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就300万本息优先受偿。四、如被告陈登华、吴娟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登记在被告季和俊名下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建湖县县城嘉豪名宅1幢203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就60万本息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9687元,减半收取14843.5元,由被告陈登华、吴娟、季和俊、吴萍、建湖嘉豪咖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925执207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408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