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1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3758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3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沈洋、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欠罗社教借款本金2 310 000元及利息1 038 108元,合计3 348 108元。由王沈洋、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分四期偿还:第一期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400 000元;第二期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400 000元;第四期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息2 248 108元。 王沈洋、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海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果王沈洋、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条按时足额付款,罗社教有权对王沈洋、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欠款本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王沈洋、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欠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三、本案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33 289元,减半收取16 644.5元。由王沈洋、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发布时间 |
2019-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181执30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647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