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722********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302民初2978号 |
案号 |
(2020)冀0302执2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霍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蔡绪祥投资款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4日起至返还完28万元投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霍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蔡绪祥律师费1.68万元;驳回原告蔡绪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霍强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