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0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105民初4531号 |
案号 |
(2017)内0105执1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46,551元;并以尚欠货款146,5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9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9日为12,017.18元(146,551元×6%×249日);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6元,由被告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3-15 |
发布时间 |
2017-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玉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03740112710X |
登记机关 |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60号东源国际大厦公寓2单元80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