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建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0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2民初1418号 |
案号 |
(2018)湘0422执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建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衡阳市南岳区达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170000元,并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4.75%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建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衡阳市南岳区达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损失483000元;三、被告珠海市齐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阳鼎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衡阳市南岳达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95元,由被告曹建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9-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