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2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4民初3285号 |
案号 |
(2020)浙1024执2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保火借款人民币8 50 0 0 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 0 19 年1 月1 3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 %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 0 6 元,减半收取计1 1 5 3 元,由被告方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