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1民初49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长安、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借原告李世芳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霞、李长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