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3160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殷浩支付误工费人民币1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被告胡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