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1民初3160号
案号
(2020)豫1521执6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殷浩支付误工费人民币1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被告胡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