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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喜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47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24民初853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苏喜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许永茂借款16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5月9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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