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5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民终394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星远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梁辉、龚凤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鹏人民币2403.86534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5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2403.86534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4%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汤蔚芳、南昌新欢唱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汤蔚芳、南昌新欢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西星远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梁辉、龚凤婷追偿;四、驳回原告陈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1-15 |
发布时间 |
2017-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