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02********3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6)豫1002民初2037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恢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燕红借款本金191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3月27日前利息33.05万元,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乏乏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唐改真、伊明军对上述款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