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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党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02********2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381民初753号
案号
(2020)豫1381执1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邓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德钢、李党辉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河南邓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二、被告梁大乾、王文学、王文亭对被告袁德钢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袁德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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