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82执1953号 |
案号 |
(2020)豫0482执恢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汝州市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22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55‰计付); 被告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董志鹤、谢帅锋、邢红旭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在出质财产(被告汝阳天源公司在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50万股)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帅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6757139389W |
登记机关 |
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汝阳县陶营乡范滩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