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清远市大帽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802民初1114号 |
案号 |
(2016)粤1802执2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大帽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伟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许群林支付55336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361元,由原告许群林负担1361元,由被告清远市大帽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伟洪负担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时间 |
2017-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2590084215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清远市小市南埗路右一巷3号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