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海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盱委执字第000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根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孝秋工程质保金人民币300000元、给付材料款人民币40000元,合计人民币340000元,另以人民币34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魏孝秋支付窝工费用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原告魏孝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魏孝秋负担4100元,被告曹根才负担人民币5585元、被告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0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平顺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在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12-03 |
发布时间 |
2015-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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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金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3069339198X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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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工五路与洪武大道交汇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