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7********6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广民初字第00611号
案号
(2016)苏1002执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权炜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权炜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被告余传彪、大元旅游用品厂、金苹果公司对被告韦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四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31
发布时间
2018-04-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