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6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广民初字第00611号 |
案号 |
(2016)苏1002执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权炜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权炜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被告余传彪、大元旅游用品厂、金苹果公司对被告韦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四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31 |
发布时间 |
2018-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