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4民初2746号 |
案号 |
(2017)辽0104执1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文凯2014年1月15日至3月26日期间拖欠工资11344.69元;二、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文凯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拖欠工资3300元;三、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文凯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244.82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28 |
发布时间 |
2017-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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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780097324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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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65号5门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