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096号 |
案号 |
(2015)大东执字第03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四海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款994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26元,减半收取4371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12-21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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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780097324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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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65号5门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