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瑞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沭民初字第04506号 |
案号 |
(2016)苏1322执2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瑞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史静、于力工程款465000元及利息(以4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0元(原告免预交),由被告江苏瑞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29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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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东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699351516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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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沭阳县扎下镇扎新路西侧路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