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73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民终134号 |
案号 |
(2017)川0105执3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2014)青羊民初字第644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成都皇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晓莉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1?697.4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万国祥对成都皇朝商贸有限公司皇朝商贸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成都皇朝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二、撤销(2014)青羊民初字第64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林晓莉的其余诉讼请求;三、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四川万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兴中朋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成都皇朝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四川万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兴中朋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成都皇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林晓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成都皇朝商贸有限公司、万国祥、巴中市梅西实业有限公司、眉山市物资有限公司、四川万祥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兴中朋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7-27 |
发布时间 |
2017-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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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万国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2207300393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眉山市东坡区纱彀巷北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