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索艺乐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78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105民初4540号 |
案号 |
(2017)内0105执2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索艺乐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6月7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索艺乐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169,860元(已核减封门期间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5月23日的租金损失280,500元)及逾期违约金61,501元,暂计算到2016年6月19日,以上两项共计 1,231,361元;后续租金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交还房屋之日止,后续违约金按欠付租金数额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租金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索艺乐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0,891(本诉原告已预交)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索艺乐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14,3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5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索艺乐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366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8-17 |
发布时间 |
2017-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包文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397890725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02省道东侧金桥景观花园商业楼1幢4单元4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