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舆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7********W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23民初495号 |
案号 |
(2020)豫1723执1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正玲、姚稳、姚艳110000元;二、被告平舆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正玲、姚稳、姚艳233046.7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正玲、姚稳、姚艳226523.35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正玲、姚稳、姚艳226523.35元;五、驳回原告胡正玲、姚稳、姚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被告郭华学、平舆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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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23MA441FW2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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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舆县西工业区驻新公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