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智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1********1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2588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学有、李清洋、张自美各项损失119951元;该款由被告郑州人寿财险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李学有的银行卡账户内(户名李学有,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罗山县支行,账号6212 2617 1800 8470 409)。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学有、李清洋、张自美各项损失621904.6元;该款由被告郑州人民财险公司直接支付至原告李学有的银行卡账户内(户名李学有,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罗山县支行,账号6212 2617 1800 8470 409)。三、驳回原告李学有、李清洋、张自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0元,由原告李学有、李清洋、张自美共同负担370元,被告朱智利负担1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