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泗商初字第00186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朝阳、刘红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538983.38元和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刘斌、张兵兵、蔡贤君、夏新华对被告王朝阳、刘红霞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394元减半收取4697元,由被告王朝阳、刘红霞、刘斌、张兵兵、蔡贤君、夏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94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