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5336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1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按月利率8.33‰标准计算;2019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33‰上浮20%即9.996‰标准计算);二、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5000元、保险服务费1040元)6040元;三、被告张爱英、王飞、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爱英、王飞、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追偿。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35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7555元,由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张爱英、王飞、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合利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张爱英、王飞、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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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爱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588430641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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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吉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