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3279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28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4640563】。一、被告安徽贤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6691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11153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12日;利息以111153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4月17日;利息以111153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利息以111153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1153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1153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1153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1153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1153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殷夕兵、杨康、韩书方对被告安徽贤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殷夕兵、杨康、韩书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安徽贤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65.82元、保全费4052.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贤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殷夕兵、杨康、韩书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