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2********6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22刑初315号 |
案号 |
(2020)赣0722执1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广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广明、李明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